星期四, 10月 11, 2018

數位時代改變了音樂創作嗎?(中)

看到一張不錯的圖,覺得這篇文章算可以集結成篇了。前篇 後篇

在討論現今網路音樂收益與分配時,可以想想:池子不夠大,80/20 原則。以下是各方文摘與連結:

原文網址已移除:http://times.hinet.net/news/17826023
音樂串流事業現在占全美音樂事業營收的 34% ,比 2014 年的 27% 成長許多。2014 年實體唱片還有 1.43 億美元的銷售額, 2015 年只剩 1.23 億美元。同時間,數位單曲銷售也從 2014 年的 12 億美元的銷售金額,下滑至 2015 年的 10 億美元。數位專輯的銷售也下滑 7% 至 1.09 億美元。

串流音樂的營收來源大致分為三類,一是諸如Spotify及Apple Music等付費訂閱服務,其次是像Pandora等廣播串流服務,以及YouTube與Vevo等靠廣告支撐的服務,在2015年分別締造了12.2億美元、8億美元與3.85億美元的營收。
美國音樂銷售收入來源分佈(1977~2017) Courtesy of: Visual Capitalist

〈音樂聽個夠!YouTube上架獨立音樂App,串流音樂大戰再起〉
撰文者:楊晨欣 發表日期:2015/11/13

〈传统音乐行业已死?这七张版税支票就是证据〉
翻譯自 http://www.aux.tv/2014/02/x-royalty-cheques-thatll-make-lose-faith-music-industry/

〈串流音樂是藍海還是掠奪戰〉
by YHC 2015/11/04
簡單來說,串流音樂服務在收到來自訂戶、每月固定繳的月費,再扣除本身所應得的服務成本之後,剩餘的便是要付給各音樂人的版稅,而版稅的分配則基於該期所有播放次數,最終決定了每一次播放中、音樂人所能獲得的利潤,以Spotify來說,每次播放可能價值0.007美元、大約0.2台幣。這種算法可稱之為Big Pool method,然而這樣「平均」的分法,卻不是最平均,相反的、偏頗的可怕。

…在這樣的計算與制度之下,樂迷多寡已不再重要,累積越多click play才有價值。而從宏觀角度來看,這形成了兩種負面效應:

音樂市場的傾軋
音樂之所以廣受人們歡迎,是因為有許多選擇-主流、非主流、大眾、小眾,各種風格任君挑選,但當所有的偏好都只用一個「點擊播放」計算某固定期間內的價值時,瞬間所有的主流和大眾便排擠了非主流與小眾的生存空間,一如KKBOX今年甫發表的數字,極端的10%歌曲涵括了87%的點擊播放,換言之、這10%的歌曲將會賺走87%點擊背後的版稅分潤,而剩下的九成,只能分食零頭。

了解規則後的投機取巧
另外既然每個點擊都是有價、可計算的,在其他國外的音樂串流服務中,也出現了click fraud的取巧手段,例如有人同時扮演音樂提供者和訂戶的角色,一面訂閱服務,另一邊則在夜晚播放著事先提供的空白專輯不斷重播,賺取點擊獲利扣除訂閱成本後的蠅頭小利,更甚者則是盜用付費帳戶,利用機器人程式不斷點擊(每30至40秒,只要通過串流服務認定為有效點擊即可)假造的音樂家所提供的假音樂,獲取不應得的版權收入。

當然,這些假的「點擊播放」越多,便越稀釋了每一個真正點擊所應帶給音樂人的收入……

對使用者來說…
另一方面,串流服務特別喜歡以其大量音樂做為吸引使用者的賣點,以每月固定的收費強調「均一價」、「低於購買所有唱片」,然而每一次的點擊,除了代表應付予音樂人的版稅之外,尚包含了其他你看不見的服務費用產生,如支援音樂儲存、傳遞、播放的各式軟硬體,就算有規模經濟協助減緩成本上升的趨勢,然就整體服務而言,越多的點擊播放,就等於要支出越多的服務費用。

醒醒吧,這裡沒有藍海!
自此,當使用者穩定收斂到一個定量,音樂平台也只能收到固定的收益,但是有潛在的詐欺集團、當紅藝人橫掃市場時,正派的訂戶和小咖的音樂人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之下成了被搶劫的對象,而平台也哀哀叫著說自己都沒賺。可怕的是這樣的狀況很可能持續下去,形成萬劫不復的「馬太效應」:

有解嗎?

Big Pool method的池子越大,帶來的利益是否真得越大是需要商榷的事,但也許有另一種方法可以試試:Subscriber Share method,也就是將用戶所付出的依照個人真正收聽的內容來付費,如果一個用戶當月只聽了20次蔡依林跟30次盧廣仲,串流服務便將該訂戶的訂閱費用扣除應得的成本與利潤後,剩下的版稅費用再依比例支付給蔡依林與盧廣仲即可。

然後咧?真的解決問題了嗎?

對於想得比較仔細的人來說,也許會思考:「聽的比較少,那些相對產生的服務費用是否也會比較少?」;而對於熟悉音樂產業的人來說,則可能認為業界分潤不均的問題早就根深蒂固,而且影響層面過於廣泛,非一朝一夕、一個新game player加入就能改變(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參考BLOW吹音樂的文章)。無論如何,不管哪個產業對於未來的威脅時,所產生的恐懼與慣性,往往就是抗拒改變的原因。

另一方面則是如果我們改不了計算與分潤的公式,是否可以改進技術作為應對之策呢?像是積極糾舉點擊詐騙,或是排除「沒被聽」的流量 - 調查發現許多看似重度使用者、但實際上通常是一個「空間」,如咖啡店、美髮沙龍等,在打烊後習慣不關服務、只關音量,那麼這些「播放數」不算數的話,是否也有機會幫助串流的利潤不浪費的轉交到真正地音樂人手裡呢?我們期待服務越來越臻至完善的一天。


〈台灣的音樂創作人叫窮,窮在哪?〉
by 陳樂融 2017-11-29
台灣的音樂創作人叫窮,因為CD的銷售版稅已幾乎不存在,從串流音樂平台分到的錢很少,從協會收到的公演/公播/公傳(泛稱performing rights)權利金,雖經過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多年努力,勉強建立制度,仍遭遇不良同質協會破壞市場、審議制度刁難、演出商和演出通路抵制、媒體營收下降、以及與強勢國際平台如youtube等難以談判等眾多不利因素。

而大陸作者,雖比台灣更無法倚賴CD銷售版稅,但近五年從串流平台和協會收到的卻較貧脊的過往大幅成長,儘管授權方式和報表結算,作者都只能默默單向接受,但至少我接觸的新一代音樂人都覺得收入「有感成長」,某些新進作者遭強迫賣斷的惡習,也多數「改善」為五年一次性包底付款的「彈性方案」,稍站穩腳跟的人更不可能賣斷了。

最重要的,因為影視和視頻網站錢多勢眾,通路起來了就有錢製作內容,連帶網劇、網大(網路大電影)、網紅和自費歌手歌曲也多了出路,所需歌曲製作量大增。

就算一首歌在這氾濫的音頻與視頻時代要紅仍千難萬難、萬中選一,但至少歌曲需求多的結果,是多數人有活幹、有工開,能搭上一點影視關係的製作人、創作人、編曲人,生存環境是活絡的。就算只拿工錢,不去寄望以後的版稅或權利金,單歌價格已是台灣數倍。

所以,同樣一個大陸詞曲作者,現在不需要寫出很紅的歌,不需要變成大師,每一首拿到的錢卻可能是十年前數倍,更不要說萬一寫到當紅偶像的歌,光從大陸的協會跟音樂平台收取的權利金拆分,就有數十萬人民幣。而音樂產業還算是大陸娛樂產業的較末端。

台灣薪資停滯,每首歌的詞曲預付版稅,更早在十五年前由唱片公司與版權公司「共體時艱」下倒退、凍漲至今。勞工基本工資還有政府出面聞問,但商業界默契化的聯合壟斷,卻難以打破。大陸如今已遠超台灣行情,而且不怎麼需要台灣作者為他們寫歌。

當我們還以為大陸歌唱綜藝節目都在唱港台二十年前作品而沾沾自喜,其實風水早已改變。往日金曲消耗得差不多,就是推展大陸本地舊作、民謠、甚至「紅歌」(共產黨主旋律歌曲)的時代了。有名是你家的事,資深是昨天的事,現在媒體和資金都在我方這邊,十三億人裡想玩音樂的年輕人就擠破頭,為何還需要跨海找台灣作者?

當我們這邊只剩呼籲「原創」、高唱「軟實力」、甚至開始雨後春筍般增設大學與研究所流行音樂學系或學程——而再也不敢談產業的時候——我擔心鼓勵出來的人無用武之地。

即便極少數人擠進職業圈,所得也比不上大陸可能資質與名氣都更弱者,看來已是常態。台灣現在擔心(或酸)音樂與影視界「人才外流」,說不定有一天你想「楚材晉用」,人家還沒興趣買帳。

「覆巢之下無完卵」,國力弱,總體經濟差,非屬民生必需品的內容產業、精神娛樂更難倖免。

相關連結:
數位時代改變了什麼:《3S風潮:看大數據如何改寫創意產業的未來》(待完成)

2 則留言:

  1. by Siva Yuan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正式通過。
    所有音樂作品credit上出現的音樂人、包括藝人、詞曲作者、製作人、錄混音師等等都將是版稅給付的對象,而數位串流的版稅給付也將重新大幅拉高結算,1972年以前的錄音著作也回溯涵蓋在內,任何形式的二創、再創也將必須付費才得以使用。
    串流服務平台的成本預計將會大增,美國音樂人的收入將會明顯改善。

    DIGITALMUSICNEWS.COM
    Trump Signs H.R. 1551, the “Orrin G. Hatch-Bob Goodlatt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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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5年數位音樂收益佔整個音樂市場45%, 寫下歷史上首次超越實體音樂收益(佔39%)的紀錄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9264


    而在這次市場報告中,IFPI也點出數位音樂服務對音樂人回饋的平衡問題,尤其是YouTube。YouTube可以說是全球最大的線上音樂平台,讓各地用戶到此平台搜尋、聆聽自己喜歡的音樂,每月YouTube上就有8億人在觀看音樂MV,但是,平均每個用戶到YouTube上聆聽音樂,音樂人卻只會獲得1美元不到的收益(以Spotify 2014年的資料為例,每個用戶平均可為音樂人帶來18美元)。

    對此,YouTube表示,從過去資料來看只有20%用戶願意為音樂付費,而「YouTube的存在,是幫助音樂人與版權擁有者來從這其他80%用戶中,賺取利潤。」Google,YouTube的母公司,也已經支付超過30億美元給整體音樂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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