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0月 31, 2018

數位時代改變了什麼:《3S風潮:看大數據如何改寫創意產業的未來》(Streaming, Sharing, Stealing書摘)

以往寫過許多數位時代下各式各樣的變遷,有法律的(智慧財產),有音樂方面的。在時代轉移的過程中,有讀過許多先見之明(這部分有待認真整理);而下面的書摘來自《3S風潮:看大數據如何改寫創意產業的未來》(Streaming, Sharing, Stealing:Big Data and the Future of Entertainment) 則多屬於後見之明。

另,請參考相關:3S風潮:大數據為何是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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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時代,所謂「大型」的出版社、唱片公司、電影公司掌握了內容的生產與發。這些公司規模龐大,能為自己的產品爭取到曝光資源,並在容量有限的通路上架。如今網路時代來臨了,網路平台幾乎沒有上架的容量限制,再加上創作變得容易,內容供給量暴增,業者競爭的舞台已不再是通路,而是云云大眾有限的「注意力」。

這時候如何掌握數據、深入了解消費者的喜好,就成為了產業競爭的關鍵。〈推薦序 娛樂是一門產業,因此需要經濟分析〉by 馮勃翰

星期二, 10月 16, 2018

網路的邊界II:大型網站的現況(World wild Web)

前篇
網路像是自己國度,Facebook、Instagram等服務有自己的國民,國民受到"保障"。有些原則(法律上等等)就是要遵守的,那是一種尊重。兩年前討論過一則小新聞:當時Apple不願為手機直接解鎖,要司法部門依循正常程序。

先前看到一篇文章宣稱「網路已死(The Web Began Dying in 2014, Here's How)」,作者André Staltz認為現今這種大者恆大的局面已經扼殺了網路的開放,各家大型網站已不為開放格式背書,改採用自己的格式在編寫應用服務。當各個平臺成為封閉平臺(wiki),自己的「圍牆花園」,它們控制的就不只是人們的隱私資料,還試圖讓人無法逃脫。可參考:〈Line 不僅是高牆花園, 也是國安要害〉。

星期四, 10月 11, 2018

數位時代改變了音樂創作嗎?(中)

看到一張不錯的圖,覺得這篇文章算可以集結成篇了。前篇 後篇

在討論現今網路音樂收益與分配時,可以想想:池子不夠大,80/20 原則。以下是各方文摘與連結:

原文網址已移除:http://times.hinet.net/news/17826023
音樂串流事業現在占全美音樂事業營收的 34% ,比 2014 年的 27% 成長許多。2014 年實體唱片還有 1.43 億美元的銷售額, 2015 年只剩 1.23 億美元。同時間,數位單曲銷售也從 2014 年的 12 億美元的銷售金額,下滑至 2015 年的 10 億美元。數位專輯的銷售也下滑 7% 至 1.09 億美元。

串流音樂的營收來源大致分為三類,一是諸如Spotify及Apple Music等付費訂閱服務,其次是像Pandora等廣播串流服務,以及YouTube與Vevo等靠廣告支撐的服務,在2015年分別締造了12.2億美元、8億美元與3.85億美元的營收。
美國音樂銷售收入來源分佈(1977~2017) Courtesy of: Visual Capitalist

〈音樂聽個夠!YouTube上架獨立音樂App,串流音樂大戰再起〉
撰文者:楊晨欣 發表日期:2015/11/13

〈传统音乐行业已死?这七张版税支票就是证据〉
翻譯自 http://www.aux.tv/2014/02/x-royalty-cheques-thatll-make-lose-faith-music-industry/

〈串流音樂是藍海還是掠奪戰〉
by YHC 2015/11/04
簡單來說,串流音樂服務在收到來自訂戶、每月固定繳的月費,再扣除本身所應得的服務成本之後,剩餘的便是要付給各音樂人的版稅,而版稅的分配則基於該期所有播放次數,最終決定了每一次播放中、音樂人所能獲得的利潤,以Spotify來說,每次播放可能價值0.007美元、大約0.2台幣。這種算法可稱之為Big Pool method,然而這樣「平均」的分法,卻不是最平均,相反的、偏頗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