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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4, 2025

資訊的專屬權利(專利等, 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

2018年11月9日 草稿
世間有發現資訊的人,有組合/組織資訊的人,有傳播資訊的人。在現代社會中,我們給'第一個'發現/組合資訊的人一定的專屬權。傳播資訊也需要一定心力,所以他們也得到某種程度的報酬。

專屬權代表擁有該資訊的發言權,在一定的時間限制內,將資料開展成獨享的金流。利刃的一面是保護付出心血的發現/組合者,另一面則是築起一道城牆讓少數擁有者支持這個系統…。

《我們如何走到今天?》的作者史蒂芬.強森(Steven Johnson)認為,許多的發明不是當初的發明人,也會有其他人完成,因為技術新物質的會合,讓發明得以整合創造。
揆諸歷史,多人同時發明一物之事屢見不鮮,而這一現象對歷史哲學和科學帶來有趣的影響:發明順序的確立,受到基本物理法則或資訊或地球環境的生物性、化學性限製因素有多大程度的影響?…比如說,望遠鏡和顯微鏡在眼鏡問世後不久就出現一事,必然性有多高?  -《我們如何走到今天?(書摘)》p.276
以下引述一些歷史與評論:

星期二, 7月 05, 2022

beta 27筆記: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的聯邦憲法保障

這件美國事在臺灣引起幾位評論家(?)的關注。鑑於憲法是一國之本,在思考「資訊」與「傳播」時,這方面的"核心資料"似乎也值得一讀。

元毓 6月26日上午11:01 ·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的聯邦憲法保障,簡單談幾個重點:
1 終於推翻1973年惡名昭彰的Roe v. Wade案,在該案中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透過「荒謬性擴大解釋隱私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九修正案)」的方式,強行解釋墮胎權是隱私權的一種,所以女性墮胎受到聯邦憲法保障,屬於憲法權利。但這樣的強行解釋當年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就有其他法官指出根本是在胡扯。

如今202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終於直視這個存在根本法學邏輯瑕疵的判決,指出:

a. 當年的判決顯然是「超譯」美國憲法,把明明憲法沒有載明的權利硬生生塞進一個風馬牛不相及的隱私權裡面。

星期五, 5月 14, 2021

Beta24:流行音樂創作n著作權


流行音樂創作這件事情有很多層次,每一個「組件」都可以有著作權。

在吳青峰的案例裡面,我還是看不到太多從「林暐哲」觀點出發的討論。另外,似乎還是有部分的故事被刻意隱瞞,如果林暐哲不是一個記性好的人,大眾會被吳青峰的版本牽著走;

真的沒有歌是誰寫,著作權就屬於誰這件事,這是吳青峰這一方不該宣揚的事,合約、著作權合約有很多細節,該主張的,本來就該照本來;最新的不該是:提醒未來的創作人是好事,但拿給大眾的ooxx…,我覺得過多了。

也會有人討論「利」,這個時候網友一個喊的比一個大聲,叫別人讓利當然比叫自己做簡單。數十首暢銷金曲的「長久」利益還真不是一般的「利」,在這件事拉扯並不會拉低人格,世俗之事還有更扯的。勤走法庭折磨人沒錯,但不一定會帶來創作的空窗期(青峰的主張rephrase),但卻會是演出的空窗期?

於情於理,不能好好地分,本來就是人生的一部分。

星期六, 12月 29, 2018

對抗假訊息(Against false and fake)


by mingway
我國政府要對抗假消息,修訂了相關法律:
2018/12/13 17:28 為防制假訊息,賴清德說,政府會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運用現行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公眾畏懼和恐慌危害」的情況,從法制面進行加以補強,遏止「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假訊息,降低假訊息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負面影響。

同時,對於政府推行相關法制防範,致力打擊假訊息的危害,賴清德呼籲民眾及平台業者一起共同協力防制假訊息,以確保公共利益,鞏固台灣的民主制度。

他強調,有關平台業者協力義務,政府並未課與查證責任,判定是否為假訊息是由法院作最後決定,不是平台業者

星期二, 9月 11, 2018

舊聞整理:陳震遠偽造同儕審查(MIT)

兩篇2014年本國學者學術詐欺的新聞 →我之前的評論
本來想寫點什麼的,努力許久仍方向不明,改以純粹記錄的方式。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1日電)屏東教育大學離職副教授陳震遠涉嫌偽造同儕審查,導致相關連的60篇論文遭撤銷。學界認為事件相當罕見,嚴重影響台灣學術名譽。

陳震遠在投稿國際期刊「震動與控制(Journal Vibration and Control)」時,涉嫌利用偽造的人頭帳號進行同儕審查。英國倫敦SAGE出版公司經過14個月調查,決定撤銷與陳震遠相關的60篇文章,連現任教育部長蔣偉寧共同列名的論文,也遭到波及。

上述事件震撼學術界,台灣大學副校長陳良基說,「作假到那麼嚴重,真的很少見。」一次撤銷60篇文章,他也是第一次聽到,這事件代表台灣學界的審查作業不夠嚴謹,而「震動與控制」的內控顯然也不夠,事後期刊總編輯便宣布去職。

星期六, 8月 19, 2017

人類能控制資訊的進出?(Info in/out)


photo by Mingway
預計在今年繼續《資訊的法則》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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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多人在意自己看到的資訊有無被篩選過,有無政府的手伸進中立的資訊當中,然政府真的可以控管資訊嗎? 互動與交流會因為沒有google、facebook這些真正開放自由國家開發的軟體而停滯嗎?

換一個問題的方向,開放所有資訊之後,就代表著所有人將會共有嗎?所有人都會知道應該知道的資訊嗎? 自由的選擇真的不會屏蔽任何資訊來源嗎?

星期二, 3月 15, 2016

數位時代改變了音樂創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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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聽了很重要很重要的演講與討論分享。議題很大,而目前我能做的很少。

數位時代改變了許多事情,有好的一面,有壞的一面,而網路加重了破壞層級/結構的力道。

以臺灣的音樂來說,許多人可以更自在/低成本發表音樂,每個人都比從前難吸眼球,因為管道變多了,介面增加了,使用者可以分心的事也變多了。換來了一個很重大的結果是,越來越少的歌能打進大多數人的心裡,歌曲如過江之鯽,一閃而過,每年唱進心坎裡的手指頭數得出來。

星期三, 2月 24, 2016

網路的邊界I:Apple不願解鎖(Broader of the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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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leedom
網路像是自己國度,Facebook、Instagram等服務有自己的國民,國民受到保障。有些原則(法律上等等)就是要遵守的,那是一種尊重。一直想寫個題目叫「網路的邊界」,不過尚未蒐集資料與辯證,先用這則現在進行式來參照吧。

最近Apple 有個新聞: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1513816-美司法部:蘋果為行銷-不願解鎖iPhone
於是乎,McAfee就這樣行銷:如果不能在3週內解鎖iPhone 5C,當眾吃鞋!

星期二, 7月 15, 2014

教育/學術界醜聞貽笑國際一事(Shame on Them & Bad Media)

最近發生一件學術道德議題,起因線上同儕審查制度(Electronic Peer Review)的漏洞,而今演變成政治問題(真的是有點奇聞了)。

網路世界具有一定的匿名效用,因為網路的自由,每個人方可在線上扮演自己想扮演的角色,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線上遊戲選一個有趣的名,有意思的性別,有想像力的職業…方興未艾。而當初臉書的掘起靠的是反向操作,「請用真名」註冊,所以現實在虛擬世界有了黏著力的「平行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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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不是你
Mingway‘s flickr.

星期三, 5月 28, 2014

LG手機新品的發展會(Do they have a new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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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只是一點點初步的心得,非專業文: 

剛剛在看 LG手機新品的發展會,記者們一項又一項地介紹,然後,我一項又一項地對照我手中擁用的NOKIA。我不明白,為什麼LG 抄襲了這麼久的NOKIA 都沒有事,沒有訴訟,還是我的消息來源不夠充足? 

總而言之,一個抄襲的犯人最後贏得了高科技的戰爭,而另一個陷入被併購,我不願說明白的,希望人們可以開始反省。 關於刪星抄襲的,就是APPLE的本質,抄的就是美國人的智慧,LG抄的就是歐洲人的智慧,我不懂為什麼這樣的抄襲人們買單; 買單的話,就如同人們買單被改造過的臉一樣,只想看見表面。 而現在這個假假的世界當中,當然只能靠外星人來拯救是吧(苦笑~) 

隨意啦,總之,祝福刪星與GL商運昌隆,國泰民安。 (看新聞也知道,這個模式不小小開始改造的話,結局不堪入目/入耳。)

星期日, 6月 02, 2013

談談自由與網路上的自由(All for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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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MANITO
抗議的聲音。如火如荼展開了,踩住的線名為「自由」,網路上的自由。

網路無遠弗屆,自由也無遠弗屆。以前大量重製是違法,現在大量重製是人權;以前列印幾頁是合理使用,現在全本高像素掃描是分享。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我們」享用,我們自由。

這就是新的時代。

星期二, 3月 18, 2008

消費糾紛怎麼辦?

2008.3.26 Updated:在美國消費糾紛的處理方式。
之前我好朋友在臺北國際書展,被業務當場說服買一套價值80,000的電腦課程(可分期付款),回到家後尋問朋友和老師,才後悔做這個決定。老師學理工的,跟我朋友分析這類電腦課程可能的通病及盲點,之後說了很多法律上的行動:7天試用期(退貨解約)、可詢問各縣市消保官、要退動作要快等。那個晚上我們就卯起勁來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事實上,有相當多關於消費糾紛的網站可以在這時候供參考協助(瞧我朋友緊張的樣子@@)。這類網站最大宗算是政府網站,也是最可靠值得信任的參考來源。
  1.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常見問答:殯葬消費糾紛…可輸入主題關鍵字查詢
  2. 北縣法制局 1950消費者保護課-寫存證信函的要點…,整理許多可供參考的資訊、電話(簡單的網頁,卻是滿滿的用心)
還有知名的財團法人,如: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以上都留有電話、Email或線上討論供民眾諮詢,甚至可以申訴(消基會)檢舉(消保會),是雙向的溝通管道,讓人放心許多。

另外,還有許多民間自助團體的網站,許多都有存證信函的範例:嶺東蝸牛社(主要是住宿)阿峰的法律部落格訴狀宅急便(提供專業的訴狀,除了存證信函,還有車禍和解書、房屋租賃合約書、員工保密合約書、訴願書…)等。

美國的消費糾紛可以參考這篇。

星期一, 2月 19, 2007

DRM大勢已去?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數位著作權管理, DRM)原始的用意是為了保障著作品受到使用者的合理使用(fair use),但近年來發展下來卻引起相當的不滿,導致推廣窒礙難行,有志不得伸。這裡有篇文章介紹DRM簡短的歷史(from ),有大廠牌(Sony,BMG…)事在必行的立場,及使用者嗤之以鼻的態度,最後討論到EMI有意推動旗下音樂不再使用DRM(DRM-free)及Steve Jobs對未來數位音樂的看法(一方面也是為自身的產品解套),值得一看。

另外,附上數位時代下的合理使用一文<(sorry連結有點問題),探討數位內容使用上會遇到的法律問題,是自己二年前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