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創作這件事情有很多層次,每一個「組件」都可以有著作權。
在吳青峰的案例裡面,我還是看不到太多從「林暐哲」觀點出發的討論。另外,似乎還是有部分的故事被刻意隱瞞,如果林暐哲不是一個記性好的人,大眾會被吳青峰的版本牽著走;
真的沒有歌是誰寫,著作權就屬於誰這件事,這是吳青峰這一方不該宣揚的事,合約、著作權合約有很多細節,該主張的,本來就該照本來;最新的不該是:提醒未來的創作人是好事,但拿給大眾的ooxx…,我覺得過多了。
也會有人討論「利」,這個時候網友一個喊的比一個大聲,叫別人讓利當然比叫自己做簡單。數十首暢銷金曲的「長久」利益還真不是一般的「利」,在這件事拉扯並不會拉低人格,世俗之事還有更扯的。勤走法庭折磨人沒錯,但不一定會帶來創作的空窗期(青峰的主張rephrase),但卻會是演出的空窗期?
於情於理,不能好好地分,本來就是人生的一部分。
在吳青峰的案例裡面,我還是看不到太多從「林暐哲」觀點出發的討論。另外,似乎還是有部分的故事被刻意隱瞞,如果林暐哲不是一個記性好的人,大眾會被吳青峰的版本牽著走;
真的沒有歌是誰寫,著作權就屬於誰這件事,這是吳青峰這一方不該宣揚的事,合約、著作權合約有很多細節,該主張的,本來就該照本來;最新的不該是:提醒未來的創作人是好事,但拿給大眾的ooxx…,我覺得過多了。
也會有人討論「利」,這個時候網友一個喊的比一個大聲,叫別人讓利當然比叫自己做簡單。數十首暢銷金曲的「長久」利益還真不是一般的「利」,在這件事拉扯並不會拉低人格,世俗之事還有更扯的。勤走法庭折磨人沒錯,但不一定會帶來創作的空窗期(青峰的主張rephrase),但卻會是演出的空窗期?
於情於理,不能好好地分,本來就是人生的一部分。
可以參考齊秦與環球音樂(寶麗金)的新聞:
陳志銘(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藝人的「製造出產品(著作物)」的著作權歸屬非常複雜,以唱片為例,有的藝人身兼創作型歌手,詞曲、編曲、dubbing、錄音、配唱、mixdown(混音)、到mastering自己都能一手包辦或共同參與製作,而因為詞曲、編曲、到最後成品的一張CD都各算是一項著作(分別屬於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此時著作財產權究竟要約定歸屬於何人?即可見其複雜程度。
當有演出之後,就不僅僅涉及著作權了,還可能產出藝人的其他權利,例如廣告代言會衍生出肖像權等其他權利的問題;因為著作權又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且著作權又有改作、重製等問題,這些也使得要如何約定權利歸屬的問題更為複雜。
陳志銘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與藝人比較有關的著作大抵有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而依照同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原本一項著作於完成時,著作權應歸屬於著作人,但現實面上有可能因為經紀契約的不同約定,導致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藝人(例如約定「合約有效期間內,藝人○○○因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之著作權等權利,屬藝人OOO所有」)、或歸屬經紀公司,甚至是歸屬業主(廣告主、影音製作公司,如2013年台灣燈會在新竹縣-踩街遊行暨舞台表演活動,即約定著作權歸屬於中視)。
陳志銘因此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著作權的約定應注意幾項重點:「誰是權利人」、「權利屬於誰」、「權利擁有的期間」、「權利擁有的範圍」、「權利擁有的區域、地方」、「權利所產生的收入誰可以參與分配」、「參與分配的期間、成數為何」、「有無授權」、「是否為專屬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諸多面向。
甚至現今網路影音平台盛行,在網路無國界的情況下,網路上的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又該歸屬於誰?他認為,這也是在約定經紀契約時,應加以考慮的問題。而這些約定內容當然也涉及了藝人在締約時是否有較多的談判籌碼而有不同(紅不紅、剛出道)。 -2019/03/20 00: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剛看到新聞,青峰一案的判決是6/15會出來。如果點評錯誤,我會再來修正的。歡迎指教。
〈放輕點〉/ 楊乃文 演唱 作詞、作曲、編曲:林暐哲
放輕點 如果你要傷害我
就算我無法閃躲 我也還能承受
我寧願 爭吵也不要取悅
就算是繞了圈圈 就算是回到起點
放慢點 如果你要改變我
就算我跟不上你 也許還能回頭
放棄了 就不會再有機會
如果這是你要的 你一定沒想清楚
我們的傷 有一天一定會好
只要我們一起 不怕跌跌撞撞
我們的愛 有一天一定會老
我要活的更好 我要緊緊擁抱
生命的美好 〈各站停靠〉
作詞、作曲:青峰
編曲:林暐哲 、蘇打綠
春立下分際的標竿時,
我作了一個夢。
我夢見我竟然變成了人,
走到草原上,
看著自己飛來飛去。
雨水沾濕了翅膀,
卻讓花香更清明;
穀雨雖然寒冷,
卻讓鮮豔的顏色更磅礡。
當我還是蝴蝶的時候,
我不知道自己如此地快樂。
我遇過這叢花嗎?
或是這花的誕生是因為我?
我能再遇到他嗎?
還是我從未盛開過?
不過,我知道那花
從此印記成我的紋路
[Chaque papillon
etait le fantome
d'une fleur passe,
revenant a la recherche
de elle-meme].
(「每一個蝴蝶都是 從前的一朵花的
鬼魂,
回來尋找它自己。」)
那個隱居的女人,
她的朋友說。
當我夢為人的時候,
我才發覺這被忽略的快樂。
Est-ce que j'ai vraiment
rencontre cette fleur?
Etait-elle nee pour moi?
Est-ce que je vais la revoir?
N'ai-je jamais eclos?
(我遇過這朵花嗎?
她是因為我而生嗎?
我能再遇見她嗎?
還是我從未綻放?)
尋找前世的蝴蝶,
在夢的觸鬚中成了人;
身體形式是生命的各站停靠。
懂得太多的人,被心眼絆倒,
在計較間迷走打轉
而那不怕貘、不懂生死的翅膀,
正飛舞在最美的風景間
我期待夢醒的時候,
要做一隻順應快樂的蝴蝶。
林暐哲今(2021.09.01)突向檢方表示,放棄對青峰一案的上訴,青峰無罪確定,對馨儀的指控部分也一併撤告。
回覆刪除台北地院於6月15日宣判指出,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林暐哲已明確表示,3項合約,包含本案爭執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將於107年12月31日到期,不續約;雙方來往訊息顯示,結束舊約內容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本案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青峰違反著作權法,青峰所屬的哈里坤公司也無罪責,均宣告無罪。
回覆刪除青峰涉違著作權無罪確定 前經紀人林暐哲沒上訴
回覆過了一週,又有新消息了
回覆刪除===
放棄蘇打綠商標的聲明
大家好,我是林暐哲,不好意思,疫情正嚴重的時候打擾了。
我是一個音樂製作人,後來成為一個音樂公司的經營者。
2003年在海洋音樂祭遇到才華洋溢的六個人,開啟了我和團員們長達十多年的合作關係。很遺憾的我們在分開的時候鬧出了糾紛,從詞曲版權,經紀合約到商標權利都有巨大的認知落差。我以為尋求法律的協助可以幫助我們把權利義務搞清楚,可惜的是法律有助於釐清事實,卻也把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和信任摧毀了,這是我過去這段日子最難過的事。
我一心只想透過法律就合約本身進行討論,所以過去這幾年對媒體不發一言,希望原本是公司內部的家務事,能夠透過法律以協商的方式解決。我始終對協商抱持著希望,但很可惜過去有幾次和解的機會卻都擦身而過。蘇打綠這個名字,當初是為了防盜版去註冊,十幾年來沒有爭議。這個事實在兩次判決中都得到法律的印證,判決裡有清楚的說明。
這個事情走到今天,有一個內在的聲音告訴我「該放下了」。在疫情最嚴重的時候,我自主管理關在家裡,靜靜的思考,想起過去的點點滴滴。我知道該做一個決定,放下過去,不管好的壞的都一樣。所以我決定放棄商標的所有權。並祝福這個名字有更好的未來。
Dear All, Life is short, 希望大家健康平安,祝福你們。
林暐哲 2022/05/30